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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保护环、老年消费者剪影、无标签保健食品容器与合规清单构成的米白色编辑封面
跨境营养观察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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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与信息核验

2026年8月1日

三部门印发《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四方面19项措施,锁定2026年底目标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于2026年5月16日联合印发《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6年6月2日在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文号为国市监特食发〔2026〕67号。方案以老年消费者为核心保护对象,围绕四个方面提出19项具体工作措施,并把目标时点定在2026年底。以下内容依据方案原文(扫描件)逐条梳理,事实陈述、原文依据与编辑分析分开标注。

一、文件基本信息与总体目标

【已确认事实】该文件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印发。成文日期为2026年5月16日,发布日期为2026年6月2日,文号国市监特食发〔2026〕67号,所属机构为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6-810197,文件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依据】方案开篇载明,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目的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原文依据】总体要求部分明确时间目标:“到2026年底,基本实现保健食品市场准入更加严格高效,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更加坚实有力,老年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

【原文依据】方案第二部分列出四项工作重点:严把准入门槛、整治市场秩序、促进产业提升、维护合法权益。其中“严把准入门槛”要求严格产品合规性、安全性审查并扩大适老产品供给;“整治市场秩序”要求严厉打击欺诈营销、虚假宣传、非法添加等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件。

【编辑说明】需要注意,该文件正文在总局网站上以扫描件PDF形式作为附件发布,网页本身只有印发通知(约一段文字),不含方案正文。本文所引条款均来自附件扫描件逐页核对。

二、19项工作措施逐条梳理

【原文依据】方案第三部分“工作措施”共19条,分为四组。以下为逐条要点,措辞依据原文,未作扩写。

(一)优化审评审批服务,提升供给质量

  • 第1条 严格注册审查:严格发酵、酶解、合成等特定工艺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支持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创新。

  • 第2条 优化备案管理:将条件比较成熟、安全风险相对较低、消费需求多、产业基础好的原料及时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持续拓展目录。

  • 第3条 严格生产许可:对不符合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以及生产工艺中不具备相应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能力的,一律不予许可。

(二)切实整顿市场秩序,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 第4条 规范线上线下销售行为: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直播营销行为监管,整治私域直播乱象,落实专区专柜要求。

  • 第5条 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排查生产经营风险,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强化全链条食品安全治理。

  • 第6条 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行为:查处无证和超范围生产、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原料生产,以及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行为;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 第7条 依法查处标签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标签、说明书存在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

  • 第8条 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行为:针对商标、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第9条 依法查处欺诈营销行为:针对以免费体验、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等为噱头,和利用私域销售、旅游销售、会议销售等有组织、套路化的欺诈营销活动。

  • 第10条 加强广告监管执法:严格广告审查,严厉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 第11条 开展联合惩戒:加强全链条信用监管,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加强全链条能力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

  • 第12条 推动产业优化提升:深入实施消费品“三品”战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国消费名品;推进原料基地与生产企业对接,培育产业集群;引导企业加强适老化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研发生产;加强生物制造技术应用,推动天然产物等原料研发创制。

  • 第13条 引导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制定自查报告指引,力争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督促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

  • 第14条 实施“双进双升”行动:组织专家进企业提升企业检验能力,组织监管进基层提升基层监管人员业务能力。

  • 第15条 实施全链条穿透式监管:制定企业穿透式监管指引,督促建立从原料采购到终端销售的全链条追溯体系,实现风险识别、评估、处置、整改全过程闭环管理。

  • 第16条 实施“互联网加智能化监管”:完成在产大中型生产企业全覆盖,强化数据贯通,拓展穿透式、非现场监管应用场景。

(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健康福祉

  • 第17条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推动构建涉老风险防范、发现报告、化解处置的闭环机制。

  • 第18条 加强护老科普宣传:结合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敬老月”、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活动等,创新开展“走近保健食品,促进健康消费”科普宣传专项行动。

  • 第19条 推动社会共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鼓励媒体监督。

三、政策背景与本次方案的变化点

【已确认事实】方案自身载明的上位依据是两份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方案将两条政策线索合并到同一份专项行动中。

【编辑分析】与以往单一部门开展的保健食品整治相比,本次方案有三个结构性特征值得关注,均可从原文直接读出:

  • 其一是牵头部门的组合。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准入与执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应产业升级和生物制造,民政部对应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这决定了方案不止于查处,还包含产业扶持条款(第12条)和涉老维权机制建设(第17条)。

  • 其二是“严”与“扩”同时出现。第1条、第3条收紧特定工艺原料审查和生产许可,第2条却要求持续拓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第12条要求引导适老化产品研发。方案原文的表述是“严格产品合规性、安全性审查,扩大适老产品供给”,两者是并列关系而非先后关系。

  • 其三是销售场景被点名细化。第4条和第9条把“私域直播”“私域销售”“旅游销售”“会议销售”“免费体验”“健康讲座”“专家义诊”逐一列出,指向性明确。

【编辑分析】时间维度上,方案成文于2026年5月,公开于6月,而目标时点是同年年底。这意味着执行窗口约为半年,属于短周期专项行动而非长期制度安排;其中第16条“完成在产大中型生产企业全覆盖”是方案中少数带有明确完成度要求的条款。

四、影响对象与行业影响

【影响对象】依据条款内容,直接受影响的主体包括: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与备案人(第1、2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尤其是在产大中型企业(第3、13、15、16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直播营销从业者(第4条);广告发布者与代理方(第10条);保健食品经营门店,涉及专区专柜要求(第4条);以及行业协会与媒体,作为社会共治参与方(第19条)。

【编辑分析】对生产端,压力集中在两处。一是第3条把“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能力”写成了许可门槛,采用外购提取物、自身不具备前处理能力的企业可能面临许可受阻;二是第15条与第16条叠加,要求追溯体系与非现场监管数据贯通,这对信息化基础薄弱的企业意味着实际投入。

【编辑分析】对营销端,第9条的表述覆盖了会销、旅游销售、私域三类模式,且定语是“有组织、套路化”。第7条与第8条则分别锁定标签说明书和商业宣传两个载体。合并来看,涉老营销的合规边界被显著压缩。

【编辑分析】对跨境与进口业务,方案原文未出现进口保健食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专门条款。第2条的原料目录拓展、第1条的新功能产品创新如落地,可能间接影响境外原料和配方的国内准入路径,但方案本身没有就此作出规定,此处不作推断。

五、可能的行动项、未知项与信息来源

【可能行动项】以下为基于条款的合规准备方向,非法律意见,具体适用应以属地监管部门要求为准:

  • 对照第7条、第8条自查标签、说明书及各渠道宣传物料,重点排查疾病预防治疗暗示和功效夸大表述。

  • 对照第9条梳理现有分销与推广模式,识别会议销售、旅游销售、私域直播等场景的组织方式与话术。

  • 对照第3条评估自身原料前处理能力与生产许可事项的匹配情况,特别是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的原料。

  • 对照第13条完善风险防控制度与自查报告机制,并核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 关注第2条原料目录的后续更新公告,评估备案路径的可用性。

【未知项与待核实问题】

  • 方案未公开配套的责任分工表、地方实施细则或考核办法,各省落地节奏尚不明确。

  • 第16条“在产大中型生产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方案原文未给出定义。

  • 第2条所称“条件比较成熟、安全风险相对较低”的原料判定标准,需等待原料目录后续更新文件。

  • 方案未设置罚则,其执法依据仍为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具体处罚适用需回溯相应法条。

【信息来源】主要一手来源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特食发〔2026〕67号)及其附件扫描件。本文条款内容以该附件正文第3至第7页为准。风险等级按方案性质判定为低风险政策解读,不含处罚、召回或具体企业负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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