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营养观察编辑部
行业研究与信息核验
欧盟新增蛋膜水解物:500毫克不是同类通行证
欧盟新食品清单在2026年8月整合版中新增一种酶法蛋膜水解物。新条目允许其用于成人食品补充剂,最高500毫克/日,但同时绑定鸡蛋蛋膜来源、木瓜蛋白酶水解工艺、成分与微生物规格、特定标签提示以及五年数据保护。市场上早在2018年已有另一种碱法蛋膜水解物获准使用,因此这次变化不是把同类原料上限从450毫克统一提高到500毫克,而是新增了一条必须按身份和供应链分别核对的准入路径。
一、清单新增的是一项特定授权,不是蛋膜原料整体放开
【已确认事实】欧盟委员会2026年8月10日整合版新食品联盟清单已纳入“酶法生产的蛋膜水解物”。授权依据是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26/1427:条例于2026年7月3日刊登,7月23日生效,并把该原料加入(EU)2017/2470清单。
【来源陈述】新条目的适用类别只有《食品补充剂指令》定义的食品补充剂,目标人群为一般成年人,不包括孕妇和哺乳期女性,最高使用量为500毫克/日。条目还要求产品标签使用“egg membrane hydrolysate”这一名称,并标示未满18岁者、孕妇和哺乳期女性不应食用。
【法律边界】《欧盟新食品条例》(EU)2015/2283实行清单管理:获准的是清单中描述的食品、用途、规格和条件组合,而不是一个宽泛的商业类别。原料只要在来源、工艺、成分、用途或供应主体上偏离条目,就不能仅凭“蛋膜水解物”“蛋壳膜胶原肽”等近似名称主张适用本次授权。
【编辑分析】这次更新的新闻价值不在“欧洲允许蛋膜成分”,因为相关原料此前已有授权;真正变化是清单新增了酶法水解、500毫克/日和新的数据保护条目。跨境团队首先要回答“手里的原料究竟对应哪一条”,再讨论配方剂量与上市时间。
二、原料身份被工艺和规格共同锁定,商品名不能替代证据
【工艺身份】EFSA蛋膜胶原肽安全科学意见显示,原料来自养殖鸡的蛋膜,经研磨后使用来源于木瓜的木瓜蛋白酶进行酶解,再完成过滤、浓缩和干燥。实施条例把成品描述为水溶性、乳黄色粉末,并明确其生产方式是对鸡(Gallus gallus domesticus)蛋膜进行酶法水解。
【规格身份】清单要求粗蛋白不低于70%,胶原占15%至30%,水分不高于8%;总需氧微生物、酵母霉菌、Escherichia coli、Salmonella和Listeria monocytogenes均有明确限值或不得检出要求。500毫克是符合这套身份和规格的原料在指定补充剂中的日最高量,不是对任意蛋膜粉、胶原粉或含蛋副产物配方给出的换算系数。
【评估结论】EFSA认为该原料在拟议条件下对目标人群安全。意见同时说明,结论来自对原料身份、制造过程、批次组成、稳定性和过敏原信息的综合评估;考虑原料性质后,专家组认为不需要额外毒理试验。这里的“安全”限定在500毫克/日和列明人群内,不等于评价关节、皮肤、运动恢复或其他效果。
【质量控制】企业文件应至少保留鸡蛋来源、蛋膜分离、酶制剂身份、酶解参数、酶失活或去除控制、蛋白与胶原检测、微生物结果、稳定性及批次一致性。仅有一张写着“蛋膜胶原肽”的检验报告,无法证明原料与授权档案所指对象一致。
三、2018年旧条目仍在:450毫克与500毫克不能互相替换
【旧授权】实施条例(EU)2018/1647早已授权另一种蛋膜水解物用于一般成年人食品补充剂,最高450毫克/日。对应的2018年EFSA科学意见描述的是以碱处理制得的水溶性蛋膜水解物,主要成分包括弹性蛋白、胶原和糖胺聚糖;该旧条目的五年数据保护已于2023年11月25日结束。
【两条路径】2026年新增原料采用木瓜蛋白酶水解,最高500毫克/日,另有未成年人、孕妇和哺乳期女性标签排除以及新的供应主体保护;2018年条目采用碱法工艺,最高450毫克/日,规格和既有数据保护状态不同。两者原料名称接近,但清单把它们作为独立条目管理。
【不能这样换算】不能因为新条目允许500毫克,就把旧条目产品、其他供应商蛋膜粉或复合胶原原料一律调整到500毫克;也不能因旧条目数据保护到期,就认为2026年酶法条目可以由任何供应商立即复制。剂量上限、生产工艺、规格与数据保护必须按同一条目成套核对。
【编辑分析】对品牌和代工厂而言,最容易出现的偏差是标签只写通用中文名,采购端却在两个条目之间切换供应商。解决办法不是把两种原料并入一个内部物料编码,而是分别建立法规名称、工艺、规格、授权主体、最高日量、标签限制和变更审批记录。
四、五年数据保护、过敏原与健康声称是三道不同门禁
【数据保护】(EU)2026/1427规定,自2026年7月23日起五年内,只有Eggnovo SL可以把该酶法蛋膜水解物投放欧盟市场;后续申请人只有在不依赖受保护资料取得授权,或获得申请人同意时,才能进入同一受保护路径。保护期结束日为2031年7月23日。下游品牌可以采购并使用合法投放市场的授权原料,但应留存来源、批次和供应关系证据,不能把自有或第三方“等同原料”直接写成已获授权。
【过敏原】条例特别指出,原料来源于鸡蛋,而蛋及其制品列在(EU)1169/2011食品信息法规附件II中。除新食品条目规定的名称和人群提示外,成品还要按照该法规第21条执行过敏原标示。新食品授权没有取消蛋过敏原义务,木瓜蛋白酶参与生产也应在原料档案中核对残留、失活和相关规格证据。
【产品法规】2002/46/EC食品补充剂指令及成员国规则仍适用于最终产品;新食品条目只解决特定原料在列明条件下的准入,不替代补充剂标签、剂量建议、经营主体、通报或成员国执行要求。申请材料程序还受(EU)2017/2469实施条例约束。
【传播边界】EFSA安全评估不是功效评价,欧盟新食品授权也不是健康声称许可。可以准确说明“已按列明条件进入欧盟新食品清单”,不得扩大为“欧盟认证关节有效”“胶原吸收更好”或“适合所有成年人”。如要使用营养或健康声称,还需独立核对相关声称法规、授权用语和成品证据。
五、执行核对清单、一级来源与风险等级
先定对应条目:用原料来源、碱法或酶法工艺、规格、供应商和授权文件判断对应2018年旧条目还是2026年新条目,不以商品名或中文通称代替。
锁定日使用量:把单份添加量、建议食用次数和日总量放在同一计算表;旧条目按450毫克/日,新酶法条目按500毫克/日分别控制。
核对受保护供应链:2026年酶法条目在2031年7月23日前核验合法原料来源和批次文件;更换供应商、工艺或物料编码前重新判断授权覆盖。
补齐标签门禁:使用规定名称,标示未成年人、孕妇和哺乳期女性不应食用,并依(EU)1169/2011突出鸡蛋过敏原。
验证规格与稳定性:逐批核对粗蛋白、胶原、水分和微生物指标,保留酶制剂、生产过程、货架期和包装条件证据。
拆开安全与功效:把新食品安全结论与任何关节、皮肤、运动或胶原相关声称分开审核;没有独立授权和证据时不作效果承诺。
同步成员国要求:目标市场逐国核对食品补充剂通报、标签语言、经营主体和执法口径,新食品清单条目不替代成员国程序。
【主要一级来源】欧盟新食品联盟清单2026年8月10日整合版;(EU)2026/1427酶法蛋膜水解物授权条例;EFSA 2025年蛋膜胶原肽安全意见;欧盟委员会新食品联盟清单专题页;(EU)2018/1647旧蛋膜水解物授权条例;EFSA 2018年蛋膜水解物安全意见;(EU)2015/2283新食品条例;(EU)2017/2469申请实施条例;2002/46/EC食品补充剂指令;(EU)1169/2011食品信息法规。
【风险等级】中。本文解读欧盟新食品清单、授权条例和科学安全意见,结论只适用于列明原料、用途、规格、人群和供应条件。内容不构成功效、安全、全人群适用、产品批准、上市、通关、法律、采购或投资承诺;具体产品仍需结合原料档案、最终配方、标签与成员国要求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