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营养观察编辑部
行业研究与信息核验
特医食品进院指引:不得开处方,使用须进病历
一份特医食品拿到中国注册证,并不等于自动进入医院,也不等于变成药品。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市场监管总局的新指引首次从国家层面串起院内供应目录、遴选采购、专业建议、病历记录、专区销售和召回处置。对进口品牌和医院供应商,真正新增的工作不是换一句宣传语,而是把注册身份、院内准入和患者使用记录接成同一条可追溯链。
一、国家指引补上的是院内使用链,不是另设产品注册
【已确认事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文号为国卫办食品发〔2026〕11号,文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8月6日。官方全文明确,该指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特医食品的遴选、销售和使用;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
【官方解读】配套政策解读把文件定位为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文件,作用是建立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管理的基本框架和共性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说明也把重点归纳为管理机制、院内制度和使用环节三部分。
【边界判断】这份文件没有创建新的特医食品产品类别,也没有替代国家注册。它把过去分散在产品注册、临床营养管理和食品销售要求中的责任,落实到医院内部的供应目录、采购、贮存、销售、使用、评价和退出流程。对企业而言,拿到注册证只是进入院内遴选的前提,不是医院必然采购、使用或报销的承诺。
【未明确事项】文件没有给出统一的全国实施过渡期、供应目录模板、采购评分方法、价格形成机制或医保支付政策。官方解读明确允许各地结合医疗资源、临床营养学科建设和既有实践落地,因此后续还需跟踪省级规则、医院制度和信息编码安排。
二、进口产品同样要过“国家注册+医院目录”两道门
【第一道门:国家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申请材料需包括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材料。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医院供应目录只能纳入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特医食品。
【进口边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特医食品都适用注册管理;第七条把拟向中国出口特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列为申请人。由此可见,境外上市、当地医院使用或一般贸易进口文件,都不能代替中国注册。
【第二道门:医院供应目录】指导意见要求医院设立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建立并动态调整本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供应目录》,并形成遴选、审核、采购、使用、定期评估和退出制度。编辑部据此判断,跨境品牌的院内路径至少需要同时对齐注册证及附件、实际供货主体、标签说明书、批次质量文件、医院采购条件和临床适用场景。
【不能混用的身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规定,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同时,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普通营养食品、保健食品、院内配制营养餐和注册特医食品属于不同身份,不能因为配方相似、使用人群相近或销售地点相同而互相替代。
三、为何“不得开处方”,却又“使用须进病历”
【非药品属性】指导意见明确:特医食品不属于药品,不得开具处方,其发放、收费应与药品区分;医院不得强制或诱导患者在本机构或指定地点购买。这里限制的是把食品按药品身份开具、收费或捆绑销售,并不否认临床营养专业人员对患者使用特医食品提出规范建议。
【专业建议的顺序】文件要求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遵照规范化营养诊疗流程,优先提出膳食指导;膳食干预无法满足临床需求时,才可依据临床应用指征提出必要的特医食品使用建议。提出建议时还应说明食品详情、非药品属性以及是否存在可替代食品或药品,并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病历留痕】住院期间使用特医食品的情况应当记入病历,医院管理部门或小组还要评估使用的规范性与合理性。病历记录因此是对患者使用过程和专业判断的留痕,不是把特医食品变成处方药。《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此前已要求临床营养科开展营养筛查、评估、诊断和治疗,并规范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使用,新指引把这一职责进一步连接到医院食品管理。
【传播边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至四十八条要求标签标注注册号、适用人群和“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同时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也不得对营养素及其他成分作功能声称。企业不能把“进入医院”“记入病历”或“由专业人员建议”转写成药品地位、治疗保证或官方背书。
四、医院与供应商需要建立一条可回溯的运营链
【采购与验收】医院经营特医食品应落实进货查验记录,采购时查验供货商或生产商证明文件,核对食品信息并保存凭证。对进口产品,实际执行时还应把中国注册证及附件、中文标签说明书、进口与批次文件、供货主体和实物信息逐项匹配,避免注册产品与交付产品在规格、包装或适用人群上错位。
【贮存与销售】医院贮存、销售特医食品时应设立独立醒目的销售专区或专柜,并记录患者信息、产品名称、规格和价格,保存时限参照病历。这里不仅涉及食品仓储和库存,还涉及患者信息管理;医院和服务商需要同时控制业务权限、记录完整性和信息使用范围。
【使用与收费】有条件的医院被鼓励做好信息业务编码,把特医食品销售和使用项目纳入医院信息系统。由于文件没有统一编码、价格或支付口径,供应商不能把“鼓励纳入系统”宣传为已经进入收费目录、医保目录或临床路径。
【召回与退出】医院一旦知悉生产企业召回不安全特医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封存,在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供应目录还应动态调整并设置退出机制。对跨境供应链,这意味着召回通知、批号定位、院内库存、患者销售记录和后续处置必须能够串联;只向经销商发通知而不能定位医院与患者,不足以支撑院内召回闭环。
五、执行核对清单、一级来源与风险等级
核对产品身份:逐个SKU确认中国特医食品注册号、注册证有效期、适用人群、配方类别、规格、标签和说明书;境外许可、一般食品身份或保健食品注册备案不得替代。
准备院内准入包:把注册证及附件、生产或进口主体、供货授权、批次质量证明、运输贮存条件、召回联系人和产品培训资料纳入受控版本。
区分建议与处方:院内文件和系统字段使用“特医食品使用建议”等准确表述,不把食品写入药品处方,也不将专业建议转化为强制购买。
建立患者同意与记录:说明产品详情、非药品属性和可替代方案;住院使用写入病历,销售记录至少包含患者、产品、规格和价格,并按医院要求保存。
复核专区与库存:特医食品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分区管理;对效期、批号、贮存条件、不合格品和退货分别设置可追溯记录。
打通召回链:确保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医院仓储、临床科室与患者记录能够按批号联动,演练停止销售、封存、公告、通知和处置。
收紧市场传播:不得把医院供应目录、专业人员建议、病历记录或信息系统编码表述为药品地位、疗效确认、医保覆盖、官方推荐或采购保证。
跟踪地方实施:持续核对省级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要求、医院供应目录规则、采购制度、编码收费及个人信息管理安排,不预设全国统一模板。
【主要一级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意见官方转载全文;国家卫生健康委政策解读官方转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说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风险等级】中。本文依据国家指导性文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解释院内管理边界;各地实施、医院采购、信息编码、收费支付和具体患者使用仍需结合后续规则与专业判断。本文不构成疗效、法律、采购、医保或商业承诺。


